ROHS豁和免,发表在2003 年2 月13 日杂志上:
1.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过5 毫克/灯; 2.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过:
盐磷酸盐 10 毫克
一般灯管中的三磷酸盐 5 毫克
长寿命灯管中的的三磷酸盐 8 毫克 3.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;
4.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; 5.阴j射线管、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;
6.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.35%、铝含量达0.4%,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%; 7.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(即: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过85%):
用于服务器、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(豁免准予至2010 年)
用于通讯网络设备、电闸、信息发送和电送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(例:高压电子装置)(2005/747/EC 中有修改)
8.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/769/EEC 号指令的第91/338/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。(2005/747/EC 中有修改); 9.在吸收式电冰箱中
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; 10.根据在第7(2)条中提及的程序,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十溴二苯醚(Deca BDE)(2008 年7 月1 日开始不被豁和免)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