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强制产品CCC认证
2001年4月经决定,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的出入境检验检
疫局合并,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(简称国的质检总局)。
国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的强制产品认证制
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。对于国的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,
由国的公布统一的目录,统一适用的国的标准、技术规则
和实施程序,制定统一的标志,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。凡列
入强制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,须经国指定的认证认证合格
,取得相关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,方能出厂销售、进口和
在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新的强制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。为保证新、
旧制度顺利过渡,原有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
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。
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,国的对强制产品
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。新的国的强制认证标志名称为"我国强
制认证",英文名称为"China Compulsory
Certification",英文缩写为"CCC"。我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
以后,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"长城"标志和"CCIB"标志。
根据国强制产品认证(以下简称"3C认证")的有关文件规定
,自2003年5月1日起,列入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
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活
动中使用。但对生产、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情况,我国国
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8号公告,规定部分产
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。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:1、为科
研、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;2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
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;3、根据外贸合同,
供出口的产品(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
);4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;5、直接
为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;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
提供的维修零部件;6、其它情况的产品。对可免于办理3C
认证的产品,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我国国认证可监督管理
委员会提出申请,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、责任担
保书、产品符合声明(包括形式试验报告)等,经批准获
得《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》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
生效。另外,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,对上述免办
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2条、3条的产品,国内组装厂或国内
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的
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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