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通行规则,国依法对涉及人类健
康、动植物生命和健康,以及环境和公共的产品实行统一的
强制产品认证制度。国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
一负责国的强制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。
(二)国的强制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,国的公布统一
的目录,确定统一适用的国的标准、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,
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,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。凡列入强制
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,须经国的指定的认证认证合格,取
得相关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,方能出厂、进口、销售和在经
营服务场所使用。
(三)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,原来两种
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,此次公布的《目录》删去了原来列
入强制认证管理的超声诊断和治+疗设备等16种产品,增
了建筑用玻璃等10种产品,实际列入《目录》的强制认证产
品共有132种。
(四)国对强制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。新的国强制认证
标志名称为"我国强制认证",英文名称为"China Compulsory
Certification",英文缩写可简称为"3C"标志。我国强
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,将取代原实行的"长城"标志和"CCIB"
标志。
(五)国统一确定强制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。新的收费
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,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
待遇的原则,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,并参照境外同类认
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。
(六)强制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,有关认证
正式开始受理申请。原有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制
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。